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強農惠農富農各項政策,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做好今年早秈稻收購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關于印發2013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發改經貿〔2013〕1281號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今年我省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每50公斤132元,以省內糧食生產者2013年生產的國標三等早秈稻為標準品,具體質量標準按稻谷國家標準(GB1350-2009)執行,即: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執行最低收購價的早秈稻為2013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50公斤2元掌握。
第三條 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收儲庫點的到庫收購價。各級政府委托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的儲備訂單等政策性用糧按最低收購價收購。
第四條 各級儲備訂單糧食收購單位根據簽訂的早秈稻儲備訂單合同,按照每50公斤132元的最低收購價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儲備訂單早秈稻。同時,財政、糧食部門應按規定將儲備訂單糧食直接補貼款兌付給售糧農戶。
第五條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積極入市收購。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省糧食局經省政府同意制定的《福建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量和異常情況下最高庫存量標準》,保持必要的庫存量。
第六條 今年我省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2013年7月 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間,當早秈稻市場價格低于最低收購價時,由省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啟動本預案。在早秈稻市場價格達到最低收購價每50公斤132元時,應停止按最低收購價收購,改按市場價格收購。
第七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收儲庫點,要在收購場所張榜公布最低收購價、儲備訂單糧食直接補貼標準、收購糧食質量標準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
第八條 早秈稻按最低收購價收購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必要的收購費用足額發放。
第九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省飼料工業公司、省閩糧購銷有限公司委托三個設區市有關縣(市、區)糧食購銷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省級儲備訂單早秈稻,在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結束后,由省財政廳組織審核,按照省級儲備訂單收購計劃內的早秈稻實際收購數量和一定的價差及費用由三家公司包干銷售處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糧食等相關部門另行研究。
第十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早秈稻收購最低收購價政策和儲備訂單糧食收購直接補貼政策,在保證完成訂單等政策性用糧收購任務的基礎上,積極做好當地農民當年生產的余糧收購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和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市、縣(區)級儲備訂單和訂單外政策性早秈稻的價差及費用等由市、縣(區)級財政負責,具體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本預案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物價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