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9-22 | 閱讀:705 次
閩糧儲備〔2016〕264號
各直屬(儲備)庫:
現將福建省糧食局《關于貫徹落實〈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閩糧調〔2016〕15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通知》要求,及時與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聯系申請備案,并在備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提出延續備案申請。在備案有效期內,如發生重大變化,須在重大變化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具體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辦理備案。請各庫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將備案最新結果報公司倉儲部。上報材料包括《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登記基本信息匯總表》紙質文本(須蓋章確認)和電子文本各一份。
凡涉及拆遷的直屬庫,應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12號)中“嚴格落實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制度,確需拆遷的,必須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先補建后拆遷”的規定,與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聯系,按照“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誰拆遷誰賠償”和“功能不降”的原則,由占用部門所在的當地政府報經省糧食局批準后方可拆遷。
福建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