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
根據省發改委、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中儲糧福建分公司《關于印發2012年福建省糧食庫存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糧調〔2012〕77號),經研究定于4月22日至28日由省、市聯合到各地進行復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按照“統一抽調,混合編組、集中培訓、綜合交叉、本地回避”原則組成聯合復查組。復查組由省財政2人,省農發行2人,省糧食局8人,中儲糧福建分公司5人,省糧油質量監測所8人、市縣(含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抽調倉儲、統計、財務等專業人員20人一共45人組成。全省共分5個聯合復查小組,各組具體安排如下:福州組由黃敬和帶隊;莆田、寧德組由王洪華帶隊;廈門、泉州組由林星帶隊;漳州、龍巖組由潘云林帶隊;三明、南平組由林艷星帶隊。時間安排如下:
(一)請省級復查組人員于2012年4月21日到福州西湖賓館貴賓樓報到(福州市華林路11號,總機電話:0591-87857008)。
(二)2012年4月22日上午8:30省級聯合復查組全體人員在福州西湖賓館貴賓樓七層會議室召開糧食庫存復查動員會。
(三)復查時間:2012年4月22日至4月28日。
二、復查范圍
(一)中儲糧系統糧食庫存
中央儲備糧直屬糧庫2個,中央儲備糧代儲庫點5個,復查糧食的比例占中儲糧福建分公司在閩糧食庫存總量的20%。
(二)地方糧食事權庫存
每個設區市復查糧食的比例占本轄區內地方糧食事權庫存總量的20%以上,其中:
1.省級直屬庫:福州市2個、三明、泉州、漳州、南平、龍巖市各1個;
2.各設區市省級儲備糧代儲庫1個,市、縣級儲備糧庫2~3個,重點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及轉化用糧企業1個。
三、復查內容
(一)按照《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要求,檢查糧食庫存賬務、實物相符情況。
(二)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存儲糧質量情況,中央儲備糧代儲政策執行情況。
(三)地方儲備糧“一符四無”管理及糧情實際情況。
(四)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地方儲備糧2011年度輪換計劃是否全部完成(未完成的要嚴查原因),是否與計劃一致,是否嚴格執行輪換驗收制度,實際輪換過程中是否存在架空輪換超期現象;2008年及以前產地方儲備稻谷未輪換銷售數量及原因。
(五)地方儲備糧及商品糧質量、品質及原糧衛生情況檢查。重點檢查2011年度輪換入庫的地方儲備糧、2009年及以前產的地方儲備糧質量、品質情況。
(五)在完成上述復查工作的同時,了解各地開展糧油倉儲規范化管理工作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意見;各地對重點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及轉化用糧企業的商品糧庫存進行調查的基本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糧食庫存賬物、實物復查的準備工作。按照《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要求,被復查企業應做好以下準備:
1.準備與檢查當日實際情況一致的分倉廒貨位明細表、平面分布圖。
2.準備與檢查當日實際情況一致的分倉廒糧食實物檢查工作底稿(樣式見閩糧調〔2012〕77號附表2-1、2-2、2-3、2-4)、糧食庫存賬賬核對工作底稿(樣式見閩糧調〔2012〕77號附表3-1、3-2、3-3、3-4、3-5、3-6、3-7、3-8)。各類工作底稿由各儲糧單位采用電腦錄入打印并留存電子版底稿,其中:紙質文本一式兩份,一份由儲糧單位蓋章簽字留存;一份暫不簽字不蓋章,待復查組人員核定后蓋章簽字帶回。
3.準備相關賬物資料和自查材料。賬物資料包括糧食分倉保管賬、保管總賬、糧食會計統計報表,以及反映糧食出入庫業務的相關輔助賬、表、原始憑證等。
4.準備測量計算的相關器具。
5.糧食稱重相關準備。
6.指定配合檢查的倉儲、統計、會計等人員。
(二)認真做好復查前的報表匯總工作。各設區市糧食局、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要于2012年4月20日前準備好分市、縣(區)檢查時點統計庫存數據,并抓緊做好普查數據的匯總,為聯合復查小組復查做好準備。
(三)認真做好庫存糧食抽樣配合工作。根據《國家糧食局關于開展2012年庫存糧食質量和衛生安全專項檢查的通知》國糧發〔2012〕33號要求,結合省級復查期間,委托省糧油質量監測所組織人員對部分庫點進行抽樣和檢驗。請有關單位提前做好準備,配合做好抽樣有關工作。
(四)聯合復查小組復查工作要求。各聯合復查小組要嚴格按照工作規定和工作紀律做好復查工作,并將各項糧食庫存檢查工作底稿和材料進行匯總并形成綜合檢查報告,于2012年5月7 日前報送省糧食局調控處。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糧食局 福建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