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做好今年中晚秈稻收購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關于印發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發改經貿〔2013〕18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今年我省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每50公斤135元,以省內糧食生產者2013年生產的國標三等中晚秈稻為標準品,具體質量標準按稻谷國家標準(GB1350-2009)執行,即: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中晚秈稻為2013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50公斤2元掌握。
第三條 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收儲庫點的到庫收購價。各級政府委托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的儲備訂單和訂單外政策性中晚秈稻按最低收購價收購。
第四條 各級儲備訂單糧食收購單位根據簽訂的中晚秈稻儲備訂單合同,按照每50公斤135元的最低收購價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儲備訂單中晚秈稻。同時,財政、糧食部門應按規定將儲備訂單糧食直接補貼款每50公斤12元兌付給售糧農戶。
第五條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積極入市收購。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省糧食局經省政府同意制定的《福建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量和異常情況下最高庫存量標準》,保持必要的庫存量。
第六條 今年我省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2013年9月 16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間,當中晚秈稻市場價格低于最低收購價時,按最低收購價收購;南平、三明、龍巖三個糧食產區在完成各級儲備訂單任務基礎上,儲備訂單外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當地農民當年生產的中晚秈稻控制在16萬噸(其中:南平10萬噸、三明4萬噸、龍巖2萬噸)以內,不得突破,其收購的價差及費用由省級財政負擔。在中晚秈稻市場價格達到或超過最低收購價每50公斤135元時,應停止按最低收購價收購,改按市場價格收購。
第七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收儲庫點,要在收購場所張榜公布最低收購價、儲備訂單糧食直接補貼標準、收購糧食質量標準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局“五要五不準”的收購守則,即要敞開收購、隨到隨收,不準折騰農民;要依質論價、優質優價,不準坑害農民;要公平定等、準確計量,不準克扣農民;要現款結算、不打白條,不準算計農民;要優質服務、排憂解難,不準怠慢農民。各地既要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避免發生農民“賣糧難”,也要嚴格防止陳糧、“轉圈糧”以及周邊省份糧源進入省內政策性收購渠道。
第八條 按最低收購價收購中晚秈稻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必要的收購費用足額發放。
第九條 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省級儲備訂單和南平、三明、龍巖三個設區市16萬噸訂單外中晚秈稻所需價差及費用由省級財政負擔;在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結束后,由省糧食局負責組織審核,省財政廳按照計劃內實際收購數量和一定的價差及費用核撥由相關單位包干銷售處理,具體標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中晚秈稻收購最低收購價政策和儲備訂單糧食收購直接補貼政策,在保證完成儲備訂單等政策性用糧收購任務的基礎上,積極做好當地農民當年生產的余糧收購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和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市、縣(區)級儲備訂單政策性中晚秈稻的價差及費用由市、縣(區)級財政負責,具體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省糧食局負責監測中晚秈稻市場價格,落實最低收購價政策。省物價局負責監測中晚秈稻市場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停止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省財政廳負責及時安排、撥付有關中晚稻收購所需的價差和費用。省農業廳負責了解各地農民售糧意愿、中晚稻市場價格及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省農發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撥付執行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所需的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三條 本預案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物價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