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溝油制食用油最高可判死刑
發布時間:2014-05-08 | 閱讀:1658 次
5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還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非法銷售“瘦肉精”等行為細化了定罪量刑。《解釋》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規定凡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添加國家禁用的物質,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該罪最高處罰為死刑。《解釋》共計22條,自5月4日起施行。
近年食品安全罪案大幅上升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布會上表示,近三年來,人民法院審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勢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解釋》。《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
首次將濫用“添加劑”入刑
《解釋》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首次明確,“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的后果符合規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釋》第八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食品濫用添加劑是當前較為突出的一個食品安全問題,《解釋》首次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基于濫用添加劑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劑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保健食品添“偉哥”可定罪
《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院表示,要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解釋》第九條首次從三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添加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因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嚴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農藥殘留嚴重超標可判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脖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明確了5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脖: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情形。
危害嬰幼安全列入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食品安全案件的發生,令人發指。特別嚴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僅指向了普通的消費者,而且指向了嬰幼兒、祖國的花朵,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如果不嚴懲就無法向廣大人民群眾交代。
《解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脖的規定中,將嬰幼兒食品單列出來,規定“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也屬于情節之一。《解釋》同時明確“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是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懲治黑屠宰點 嚴防“病死豬”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地下生豬屠宰廠場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廠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據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售瘦肉精最高可判15年
《解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予以嚴懲。
基于此類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應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監管瀆職從重定罪
《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鑒于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罪名,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解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同時構成多種罪名的也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黑窩點”房東將按共犯論處
《解釋》第十四條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以及提供廣告等宣傳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這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黑窩點”的房東如果知道出租屋被用來生產有毒、有害食品,也將被視為“幫兇”,按共犯論處。
另外,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廣告宣傳行為,《解釋》還首次明確,即便廣告經營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