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糧油儲存安全(以下簡稱“安全儲糧”)責任,全面加強安全儲糧管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及糧油儲藏相關標準規范,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糧油涵蓋國家政策性糧食(包括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收儲糧、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儲備和臨時存儲進口糧及國家一次性儲備糧,含油,下同)和各級地方儲備糧油,以及各類糧油倉儲單位自營的商品糧油。
本規定所稱安全儲糧責任,是指糧油倉儲單位、政策執行主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庫存糧油儲存安全的職責和義務,以及對發生糧油儲存事故后果所承擔的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過失或者過錯造成庫存糧油受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 安全儲糧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堅持“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建立糧油倉儲單位、政策執行主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明晰、分工負責、有機統一的安全儲糧責任體系。
第二章 糧油倉儲單位的責任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是安全儲糧第一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儲糧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安全儲糧的各項規定、政策和
閩糧儲備〔2016〕1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0號
為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糧食宏觀調控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16年6月30日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參照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存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烘干設施、器材庫、清理維修車間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國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機制,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情況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監督考核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地區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發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備案。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建立檔案,并按照規定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情況。
第七條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并事先經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拆遷、改變用途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被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重建,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八條 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單位應當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征收后,如對當地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響,征收主體上級人民政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及結構等予以協調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體上級人民政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在使用結束后盡快恢復原狀及用途,不能恢復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自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
第十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糧油安全儲存或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維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第十一條 在糧油儲存區內及臨近區域,不得開展可能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置新的污染源、危險源。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其進行修復或重建,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支持。
第十三條 為保持或升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功能,彌補倉容缺口,進行維修改造或新建擴建,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資金、政策等支持。
糧食的品種不同,儲存的特性也不相同。要想讓儲存的糧食有較好的品質,就必須了解不同品種糧食的儲存特性。常見的稻谷、小麥和玉米有哪些儲存特性呢?請看下文詳解。
稻谷
稻谷具有完整的谷殼,它對防止蟲霉危害與溫濕度影響有一定作用,在儲藏過程中穩定性較高,但稻谷后熟期短,不耐高溫,易黃變和陳化,易發熱、結露,水分超過25%即可發芽。在正常儲藏條件下,新谷的生理活性較強,呼吸旺盛,變化較大,一年后逐漸減弱,繼而趨于平緩,儲藏穩定性增高。早、中稻收獲時氣溫高,便于干燥,入庫水分低,但易感染害蟲;晚稻秋后收獲氣溫低,蟲害較少,但不易干燥,入庫水分較高,容易引起發熱霉變。稻谷儲藏期不宜超過三年,即使不生蟲發熱,也要注意定期輪換,特別是長期儲備的糧食要防止因陳化而降低品質。
小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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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熟期長。小麥品種不同,后熟期長短也不同。大多數品種后熟期在兩個月左右,少數超過80天。含水量適宜的小麥,完成后熟作用之后,品質有所改善,儲藏穩定性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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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濕性強。小麥外皮較薄,組織松軟,親水物質較多,吸濕能力較強,吸濕后,淀粉、蛋白質水解加強,易遭受霉菌與害蟲的侵襲,引起發熱霉變,使小麥品質劣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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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耐高溫。小麥具有較好的耐高溫性,在一定的高溫范圍內不致喪失生命力。據報道:水分在17%以上時,干燥處理溫度不超過46℃,或水分在17%以下時,處理溫度不超過54℃,酶活性不會降低,發芽力仍能得到保持,面粉品質因在后熟期經歷高溫而得到改善,做成的饅頭松軟膨大。這就為小麥采用高溫干燥或密閉殺蟲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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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遭蟲害。小麥抗蟲性差,收獲時正值夏季,易受害蟲感染,多數儲糧害蟲都會危害小麥,其中以玉米象、麥蛾與印度谷蛾危害最為嚴重。因此,要加強小麥蟲害的防治工作。
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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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水分大,成熟度不均勻。玉米生長時,由于果穗的頂部與基部授粉時間不同,致使同一果穗上下部分籽粒成熟度不一致。收獲季節氣溫低,加之果穗外有苞葉,使玉米在田間不能充分干燥,收獲后的玉米水分可高達20~30%以上。高水分玉米脫粒又容易損傷,不利于安全儲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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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部大。玉米胚部較大,約占全粒的1/3左右,組織結構疏松,又含有較多的蛋白質、可溶性糖和脂肪,適合霉菌生長和繁殖。胚部帶菌量多,吸濕性強,容易招致蟲霉侵蝕,引起發熱霉變。玉米在儲藏中如容易吸濕、生霉、發酸、變苦等變化都與胚部大有關,這是玉米較其他原糧難儲藏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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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破碎。高水分玉米在干燥過程中,一次降水幅度過大、干燥溫度過高和多次提升都會造成籽粒爆腰。當筒式倉型如筒倉、淺圓倉等進糧時,由于糧食落差過大,易造成籽粒大量破碎,一則會影響儲糧的穩定性,二則引起玉米降等。